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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2021年修订)
时间:2023年09月01日 19:59  来源:  编辑:吴琼   作者:  审核人:

淮阴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2021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江苏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9〕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

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上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含预科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任副组长,校财务处、审计处、团委、招生与就业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落实提前告知、组织学生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向上级教育部门报送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和教师代表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九条 各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认定评议小组”),成员由班主任、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参照江苏省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具体如下:

(一)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负债状况。

(五)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文化水平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六)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七)学生本人健康状况等。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或残疾等级,设置特别困难(A类)、比较困难(B类)、一般困难(C类)三级。

(一)特别困难(A类),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二)比较困难(B类),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三)一般困难(C类),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第四章 认定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工作在新学年开学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行学校、学院、班级三级认定制度,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一般程序包括提前告知、学生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和建档备案五个环节,具体如下: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有效方式,告知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申请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做好大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提出认定申请,并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下列三种情况可附相关证明材料:①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②已在高中阶段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③已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教育资助,再次申请的学生。

(三)学校认定。①新学年开学时,班级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初步提出本班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②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③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核准和汇总各学院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各学院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结果公示。学院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如有异议,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应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接到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五)建档备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最终确定的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重新组织学生申请并开展认定工作。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十六条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涉及学生个人自尊和家庭隐私,不便他人知晓的情况,此类学生可通过“认定直通车”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班主任和学院审查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可以不予公示。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采取对影响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进行定量分析和对学生在校生活等情况进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办法。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作为定性分析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家庭经济测评。各学院根据影响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测评指标进行测评,测评指标主要包括区域经济差异、家庭成员组成和健康状况、经济收入来源和能力、多子女在学、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同时根据影响家庭经济的各种因素的影响程度,给每一项测评指标的不同观测点赋予不同的分值(“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学院以此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进行量化测评,得出家庭经济测评分。

(二)民主评议测评。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证明材料以及在校生活、学习等综合表现,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的重点包括申请人在校日常消费、生活状况、学习态度、个人品质等方面的情况。民主评议采取无记名打分方式,加权平均后得出民主评议测评分。

(三)学院综合评价。各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在申请学生所在班级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学生进行逐一谈话,了解申请学生的情况并记录在案。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量化测评、民主评议并谈话了解到的情况,对每名申请人的综合情况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填写学院综合评价。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学校每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学生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院,学院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院,并提出申请,学院应根据认定程序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

第十九条 学院应建立严格规范的提前告知、组织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第二十条 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二十一条 学院应按核准的认定结果,相应落实国家、各级政府和部门、学校出台的教育资助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遇与上级部门相关精神相悖的,以上级部门相关文件精神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淮阴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淮师办〔2007〕114 号)同时废止。